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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搞清——商业交易中的回扣、折扣、佣金
编辑:qqqqtsc | 时间:2014-10-11 | 浏览:9517次 | 来源: 网络

反商业贿赂风潮席卷全国,引起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广泛关注。基于此,威科小编精选、整理金杜律师事务所《中国反商业贿赂合规实务指南》中的内容,与君分享。


回扣

折扣

佣金

性质

本质上属于商业贿赂,属违法行为

一般而言是合法的

一般而言是合法的

主体

既可能是给予交易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给予对方单位主管人员或经办人员

卖方给买方的价格优惠,买方是实际得利者,而不能给买方的经办人员或者其他人

一方基于合同给予合同相对方的劳务报酬,不能给予合同相对方的经办人员或者其他人

记账方式

不记账或者计入错误的会计科目

交易双方均要如实记入依法设立的会计账册

交易双方均如实入账

表现形式

假借折扣.促销费.推介费.广告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回扣;以赠送实物(产品)的形式给付回扣,这类行为中收受方往往不入账或转入其它科目,是一种典型的帐外暗中形式

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均如实入账,折扣冲抵营业收入或者采购成本

佣金是以合同约定的明示的方式以现金或其它结算方式公开支付的,给付佣金的一方和接受佣金的一方均要如实入账,并且要按正规程序出具票据、缴纳税收


附:与“回扣”相关的法律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它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它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它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其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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